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812,343,93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7,122,648,664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北部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本案採購契約係參考主管機關之範本,並配合上級機關既有範本及標案特性訂定之。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設立、登記證明文件。2.納稅證明。3.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4.除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資格外,須經政府核准登記或設立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之廠商異業共同投標,家數以3家為上限,並須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或由符合所有投標資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以及無下列各項情事之廠商(含分包廠商),可參加本工程之投標。(1)受停業處分。(2)「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A.共同投標者,應具備資格:
(a)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高鐵或鐵路或捷運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8億85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5億2,140 萬元。
(b)甲級電器承裝業與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水電及空調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4,95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億2,380萬元。
(c)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
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建築物昇降設備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95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890萬元。
B.單獨投標者,應具備資格:
(a)投標廠商同時具備上述A.(a)及A.(b)及A.(c)資格。
(b)投標廠商具備上述A.(a)資格,並能出示符合A.(b)及A.(c)項資格分包廠商證明文件者。
(2)具有相當財力者:(不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應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以下規定:
A.權益:
(a)甲等綜合營造業:權益不低於新臺幣3億7,670萬元。
(b)甲級電器承裝業與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權益不低於新臺幣5,190萬元。
(c)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權益不低於新臺幣820萬元。
(d)共同投標:各業權益應符合上述各項資格,若跨業者,其權益不低於跨業規定權益之合計數。
(e)單獨投標:權益不低於新臺幣4億3,680萬元。【(a)+(b)+(c)】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二、本標案若有「補充說明」,請領標廠商依公告規定領取。
三、本標主要工程內容:
1.鐵路高架車站(嘉北站、嘉義站)及平面車站(北回歸線站)工程。
2.站區鐵路高架橋及附屬工程(含橋面排水設施、護欄、隔音牆、伸縮縫、電纜槽、接頭坑、電力桿基礎等)。
3.站區平面道路(含道路照明、交通號誌、排水及景觀工程)。
4.區域排水箱涵改善工程。
5.本標工程設計圖說中所述之其他工程。
四、第5次公告之招標文件修改內容附加說明表。
1.特訂條款之壹、二、「工期」補充定義「停等期」、停等期之期程及給付條件。
2.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30日工程管字第1090300507號函修正「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九點、(一).2.(2)之獎勵期二年及一年等規定,故本採購標案之最有利標評選須知中評選項目、子項內容及配 分,列有「第20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優良廠商名單 (特優3分、優等2分、佳作1分) 」,修改為「公共工程金質獎優良廠商獎勵期間名單」(特優3分、優等2分、佳作1分)」。另評選評比表中列有該項亦併同修改。
五、因應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處業務調整,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自110年10月20日起由北部工程處移交中部工程處執行,C612標決標後由中部工程處為工程主辦機關負責契約執行並辦理簽約事宜
六、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1月22日前,以書面提出,逾期提出得不予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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