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考量A3站鄰近新北產業園區、頭前重劃區、知識產業園區、新莊副都心區域,為新北市產業發展重鎮建置,又環狀線第一階段串聯新店、板橋、中和、新莊等區已擴大新北產業園區站(A3)預辦登機服務範圍,且預辦登機可服務商務旅客及出國民眾,有其必要性。新北產業園區站(A3)已配合環狀線109年1月31日通車,提供第一階段預辦登機服務,先行建置人工報到櫃檯等旅客服務設施並以貨車運送行李至機場。後續於A3站建置第二階段之預辦登機及行李處理系統,以達成機場航廈延伸分流桃園機場報到櫃台服務、確保行李運送之安全性、準點性及穩定性及藉由預辦登機提升機場捷運服務,進而吸引機場旅客搭乘機場捷運之預期效果。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北部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70號總收發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購契約係參考主管機關之範本,並配合上級機關既有範本及標案特性訂定之。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廠商曾完成機場行李或航空貨運處理輸送系統(含機場聯外捷運行李運輸處理系統)之工程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6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新台幣4億 元。
2.具有相當財力者: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1)或(2)項規定:
(1)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4仟萬元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新台幣3仟3佰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1月18日前,以書面提出,逾期提出得不予受理。
二、本標案若有「補充說明」,請領標廠商依公告規定領取。
第一次補充公告:
1.詳「補充公告事項一覽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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