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A073P014 已決標公告

115-117年特訂日數、部分工時車輛租賃案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決標日:114/12/24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8,596,880
原始預算
$ 19,080,000
底價金額
$ 19,080,000
決標折數
97.47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機關代碼 3.15.28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1 - 機動車, 拖車, 半拖車; 車輛機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俊仁
聯絡電話 (02)29096141#2952
機關代碼 3.15.28
單位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機關地址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聯絡人 林俊仁
聯絡電話 (02)29096141#2952
傳真號碼 (02)22975642
電子郵件信箱 lion@freeway.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租賃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6.其他GPA簽署國均未對我相對開放之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保留於履約期間依原契約單價增租1輛及契約期滿依原契約單價續租1至3個月之權利,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23萬元整。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2/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截止投標 114/12/29 17:00
開標時間 114/12/30 10:00
開標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本局第1辦公室秘書室2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954000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01/31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秘書室文書檔案科)。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8年1月2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採購(租賃公務車)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可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網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資訊網站下載列印);外國之公司須附前項經公證或認證中文譯本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或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 (三)、中華民國任一縣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四)、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外國廠商請出具「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影本)。 (五)、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正本或影本)。 (六)、廠商聲明書(正本)。 (七)、押標金單據(正本)。 (八)、授權書(投標廠商指派被授權人代表處理「開標與議價」時,應檢附授權書)。 (九)、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 (一)外國公司須在臺灣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案之小客車租賃業(G101041)。 (二)中華民國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 (三)中華民國任一縣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四)納稅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影本)。 (五)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正本或影本)。 (六)廠商聲明書(正本)。 (七)押標金單據(正本)。 (八)授權書(1.投標廠商指派授權人員代表處理「開標與議價」時,應檢附授權書。2.附中文譯本及授權人與被受權人簽章樣式,正本)。 (九)、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其他】: (一)投標標價不可大於預算金額,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視為不合格標,未計算入之成本在本案需求範圍內視同無償提供。 (二)投標廠商請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機關要求出示之。 (三)廠商若由負責人出席,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須出示授權書,若委由代理人出席,應填寫並出示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 (四)開標現場使用語言、文字等皆以中文表達,投標廠商若有需要應自聘翻譯人員會同出席翻譯。 (五)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請參與本採購案投標廠商於本局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並攜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前項到場人員須為投標廠商負責人或授權書登載之授權人員。 (六)另標價偏低之處理,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年8月22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七)投標廠商參加開標人員,請攜帶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八)「交通部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納入契約文件,簽約前得標廠商應配合簽署。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4/12/29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28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俊仁
聯絡電話
(02)29096141#2952
機關代碼
3.15.28
單位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機關地址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聯絡人
林俊仁
聯絡電話
(02)29096141#2952
傳真號碼
(02)22975642
電子郵件信箱
lion@freeway.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6.其他GPA簽署國均未對我相對開放之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保留於履約期間依原契約單價增租1輛及契約期滿依原契約單價續租1至3個月之權利,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23萬元整。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2/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截止投標
114/12/29 17:00
開標時間
114/12/30 10:00
開標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本局第1辦公室秘書室2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954000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01/31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秘書室文書檔案科)。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8年1月2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採購(租賃公務車)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可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網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資訊網站下載列印);外國之公司須附前項經公證或認證中文譯本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或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 (三)、中華民國任一縣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四)、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外國廠商請出具「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影本)。 (五)、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正本或影本)。 (六)、廠商聲明書(正本)。 (七)、押標金單據(正本)。 (八)、授權書(投標廠商指派被授權人代表處理「開標與議價」時,應檢附授權書)。 (九)、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 (一)外國公司須在臺灣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案之小客車租賃業(G101041)。 (二)中華民國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 (三)中華民國任一縣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四)納稅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影本)。 (五)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正本或影本)。 (六)廠商聲明書(正本)。 (七)押標金單據(正本)。 (八)授權書(1.投標廠商指派授權人員代表處理「開標與議價」時,應檢附授權書。2.附中文譯本及授權人與被受權人簽章樣式,正本)。 (九)、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其他】: (一)投標標價不可大於預算金額,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視為不合格標,未計算入之成本在本案需求範圍內視同無償提供。 (二)投標廠商請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機關要求出示之。 (三)廠商若由負責人出席,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須出示授權書,若委由代理人出席,應填寫並出示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 (四)開標現場使用語言、文字等皆以中文表達,投標廠商若有需要應自聘翻譯人員會同出席翻譯。 (五)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請參與本採購案投標廠商於本局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並攜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前項到場人員須為投標廠商負責人或授權書登載之授權人員。 (六)另標價偏低之處理,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年8月22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七)投標廠商參加開標人員,請攜帶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八)「交通部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納入契約文件,簽約前得標廠商應配合簽署。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4/12/2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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