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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本局第5辦公室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本局第5辦公室3樓綜合組採購科)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局採購文件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鋼筋、鋼板、預拌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金屬製品類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基本資格:
1.應為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應無「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遭受停業處分及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特定資格:
(一)工程實績︰
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完工或驗收完成(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橋梁工程【包含道路或鐵路(含臺鐵、高鐵、捷運)之橋梁新建、拓寬、改建及耐震補強等工程】。(承辦民間工程者,完工證明應經公(認)證),金額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1)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一。
(2)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
(二)財力資格,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1.採用實收資本額者,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度不低於公告預算金額1/10。
2.採用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者,應檢附最近1年度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公告預算金額1/12。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相關資格及應附文件證明詳投標須知第64及66條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及本工程採購案投標須知第67點規定略以:『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提請各投標廠商注意,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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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相關承辦人:
1.主辦科室:規劃組,承辦人員:喬建穎,分機2118。
2.採購(投標、開標疑義)承辦人員:綜合組王美雪,分機3226。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時,得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17時前填寫「廠商疑義電傳表」電傳本局,超過期限本局得不予受理。
三、自招標公告日起,購標廠商應隨時注意,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予公告之,並視情況發給補充說明,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