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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速公路局第5辦公室1樓會議室(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3.得以承辦本案民意調查業務者,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4.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5.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1)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2)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本案委託民意調查業務者 (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若上開之登記或設立文件,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附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文件佐證之)。
6.領標電子憑據: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訂明電子領標之廠商,以電子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之服務招標書壹、四、(二):「調查次數:履約期間每年辦理1次調查,共計2次」,變更為「調查次數:履約期間每年辦理1次調查,共計3次」。
2.招標文件之服務招標書壹、四、(十二)之2:「社經特性調查(職業、年齡、性別、收入及教育程度)」,變更為「社經特性調查(年齡、性別、居住地)」。
3.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26條開標時間:「民國115年6月9日下午2時」,變更為「民國115年6月16日上午10時」。
4.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74條截止投標:「115年6月8日17時前」,變更為「115年6月15日17時前」。
5.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19條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變更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6.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20條機關以書面答復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變更為:「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亦不得少於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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