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A033P001 已決標公告

115-117年度ETC服務滿意度民意調查案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決標日:115/07/15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循證民調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080,000
原始預算
$ 1,144,571
底價金額
$ 1,08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機關代碼 3.15.28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4 - 市場研究及公眾意見調查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潘麗琴
聯絡電話 (02)29096141#2435
機關代碼 3.15.28
單位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機關地址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聯絡人 潘麗琴
聯絡電話 (02)29096141#2435
傳真號碼 (02)29097421
電子郵件信箱 pan9640@freeway.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144,571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5/06/01
原公告日 115/05/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5/06/15 17:00
開標時間 115/06/16 10:00
開標地點 高速公路局第5辦公室1樓會議室(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7/12/31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3.得以承辦本案民意調查業務者,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4.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5.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1)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2)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本案委託民意調查業務者 (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若上開之登記或設立文件,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附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文件佐證之)。 6.領標電子憑據: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訂明電子領標之廠商,以電子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之服務招標書壹、四、(二):「調查次數:履約期間每年辦理1次調查,共計2次」,變更為「調查次數:履約期間每年辦理1次調查,共計3次」。 2.招標文件之服務招標書壹、四、(十二)之2:「社經特性調查(職業、年齡、性別、收入及教育程度)」,變更為「社經特性調查(年齡、性別、居住地)」。 3.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26條開標時間:「民國115年6月9日下午2時」,變更為「民國115年6月16日上午10時」。 4.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74條截止投標:「115年6月8日17時前」,變更為「115年6月15日17時前」。 5.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19條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變更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6.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20條機關以書面答復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變更為:「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亦不得少於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6/15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28
聯絡人
潘麗琴
聯絡電話
(02)29096141#2435
機關代碼
3.15.28
單位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機關地址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聯絡人
潘麗琴
聯絡電話
(02)29096141#2435
傳真號碼
(02)29097421
電子郵件信箱
pan9640@freeway.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144,571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5/06/01
原公告日
115/05/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5/06/15 17:00
開標時間
115/06/16 10:00
開標地點
高速公路局第5辦公室1樓會議室(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7/12/31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3.得以承辦本案民意調查業務者,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4.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5.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1)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2)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本案委託民意調查業務者 (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若上開之登記或設立文件,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附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文件佐證之)。 6.領標電子憑據: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訂明電子領標之廠商,以電子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之服務招標書壹、四、(二):「調查次數:履約期間每年辦理1次調查,共計2次」,變更為「調查次數:履約期間每年辦理1次調查,共計3次」。 2.招標文件之服務招標書壹、四、(十二)之2:「社經特性調查(職業、年齡、性別、收入及教育程度)」,變更為「社經特性調查(年齡、性別、居住地)」。 3.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26條開標時間:「民國115年6月9日下午2時」,變更為「民國115年6月16日上午10時」。 4.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74條截止投標:「115年6月8日17時前」,變更為「115年6月15日17時前」。 5.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19條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變更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6.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20條機關以書面答復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變更為:「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亦不得少於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6/1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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