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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096141#2368/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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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第五辦公室3樓綜合組開標室(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惟保障履約期間我方權益,確保契約順利完成,爰加收履約保證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08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第五辦公室3樓綜合組採購科(逾時投標視為無效標,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310個日曆天(不含各階段報告審查及修改)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屬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依法核准設立之公司或其他得履行本採購案之法人、機構、團體。如為公司,其登記營業項目需為「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或「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具有承辦能力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2.無「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上開廠商資格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及資格審查表。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電話
(02)2909-6141#3229(有關招標文件實質內容疑義,請洽主辦科室承辦人員)。
其他:注意事項
1.廠商對招標文件之任何部分有疑義時,得於民國114年5月16日17時前填寫「廠商疑義電傳表」後電傳本局請求釋疑,超過前揭期限本局得不予受理。
2. 自本公告日起,購標廠商應隨時注意本案相關公告,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予更正公告之(請另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修正或變更之招標文件)。
其他: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08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第五辦公室3樓綜合組採購科(汽車僅能從國道1號(中山高)平面南下里程34k或北上里程35k匝道進入本局,逾時投標視為無效標,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其他: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
~~~~~~~~~~~114年5月22日更正公告說明~~~~~
本標案補充說明(第1號)即日起開始發放,廠商請逕自本網站下載領取。
補充說明(第1號)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摘要如下:
1.本案招標文件第1號補充說明
2.原徵求服務建議書參、二、(三)、1列舉交通設施肇事損壞賠償報表,第(2)項與第(3)項為相同表格,為避免誤解,修正徵求服務建議書,將該第(3)項表格項目刪除。
3.於徵求服務建議書附錄2中,補充附件二十一養護工程分局散落物處理收費流程表。
本次更正公告僅為補充說明,其餘招標文件均無修正,非屬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款所指之重大改變,爰本採購案之等標期不予調整,特此說明。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