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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辦理後續擴充2個月,金額上限為20萬1,062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本局第一辦公室1樓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廠商任意不履約或履約不完全,造成受勞務服務機關之損害。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第一辦公室1樓秘書室文書檔案科總收發)
履約期限
1年(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營利登記在案,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業項目為下列之一者:餐館業、即食餐食製造業、食品顧問業、其他餐飲業,具有承辦能力且無受停業處分者。
2. 無「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請求釋疑方式及期限:應填寫「廠商疑義電傳表」於113年11月 5日 前傳真至本局。
2、領標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日前隨時注意政府採購公報,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予公告,並視情況發給補充說明,請自行於「政府電子 採購網」下載。3、對採購內容如有疑問請洽本局秘書室劉小姐,聯絡電話02-29096141分機2959。
4.本契約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除,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或由雙方協議依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預算額度調整工作內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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