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9096141#2282/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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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0895@freeway.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第五辦公室3樓綜合組開標室(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08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第五辦公室3樓綜合組採購科(汽車僅能從國道1號(中山高)平面南下里程34k或北上里程35k匝道進入本局,逾時投標視為無效標,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
1.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公司、行號、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學會、協會、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團體
2.無「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二)證明文件:
1.公司或行號: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校應檢附「學校組織條例、規程影本」及「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或授權文件」(公立大專院校以學院、學系或研究所投標,請檢附學校同意其投標之證明文件);私立學校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書影本」及「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或授權文件」。
3.前1、2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4.納稅證明 。
5.廠商信用證明。
6.投標廠商聲明書。
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情形。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112年11⽉7⽇更正公告
1.更正內容說明如下:
(1)新增第1號招標文件補充說明文件檔案。
(2)更正招標文件「勞務採購契約(草案)」文件檔案。
(3)其餘招標文件內容皆無調整及變更,請原電⼦領標廠商⾃⾏⾄「政府電⼦
採購網」下載更新異動檔案,特此說明。
2.本更正公告非屬重⼤變更,且於原定截⽌⽇前五⽇以上公告,不延⻑等標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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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相關承辦人
1.主辦科室承辦人員:工務組工事及災動科陳小姐、
電話
(02)2909-6141#2282。
2.採購(投標、開標疑義)承辦人員:綜合組採購科林先生、
電話_2
(02)2909-6141#3229(有關招標文件實質內容疑義,請洽主辦科室承辦人員)。
注意事項
1.廠商對招標文件變更內容有疑義時,得於民國112年11月9日17時前填寫「廠商疑義電傳表」後電傳本局請求釋疑,超過前揭期限本局得不予受理。
2. 自本公告日起,購標廠商應隨時注意本案相關公告,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予更正公告之(請另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修正或變更之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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