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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維護服務部分)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期限為1年,上限金額新臺幣20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第5辦公室3樓開標室(24308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汽 車僅能從國道1號平面南下里程34k(北上里程35 k)匝道進入本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第5辦公室3樓採購科(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汽車僅能從國道1號平面南下里程34k(北上里程35 k)匝道進入本局)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其營業項目包括:資訊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或電腦設備安裝業,或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或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或資訊軟體批發業,或資訊軟體零售業,或資訊軟體服務業,或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無「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固定費用(即公告預算金額)決標,議價時不議減價格,惟如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
二、廠商如有疑義,應填寫「廠商疑義電傳表」於111年6月13日前提出,逾期提出本局得不予受理。
三、廠商應隨時注意政府採購公報,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予公告,並視情況發給補充說明,廠商應自行下載。
四、對採購內容如有疑問請洽本局資訊室盧助理設計師,聯絡電話02-29096141分機3117。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