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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延長期限2個月,每月費用上限為新臺幣5萬8,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第5辦公室3樓開標室(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汽車僅能從國道1號(平面)里程34k匝道進入。)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總收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須為經營電腦資訊業或電子業之業者,並符合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招標文件規定事項,且非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投標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疑義之提出及補充說明:
1、招標文件之一切文義,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嘹解,惟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之任何部分有疑義時,得於招標公告所訂期限前按招標書所附「投標廠商疑義請求釋疑電傳表」填寫後電傳高公局請求解釋;高公局之釋疑將以「補充說明」方式公告各領標廠商領取,或逕以電傳方式回覆請求釋疑者,不按規定期限前提出之疑義,高公局得不受理。
2、高公局得於開標日前公告發放補充說明,該補充說明對於原招標文件之條款或規定可以增減或修正。招標文件之內容與補充說明有牴觸時,應以補充說明為準。投標廠商應視補充說明為招標文件之一,隨時注意政府電子採購網更正公告並下載領取。
【其他】:
一、廠商報價:投標標價不可大於預算金額,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視為不合格標,未計算之成本在本案需求範圍內視同無償提供。
二、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將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三、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請參與本採購案投標廠商於本局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並攜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前項到場人員須為投標廠商負責人或授權書登載之授權人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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