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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096141#323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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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第5辦公室3樓開標室(24308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08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第五辦公室3樓綜合組採購科(汽車僅能從國道1號(中山高)平面南下里程34k或北上里程35k匝道進入本局,逾時投標視為無效標,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
1.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2.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得提供規劃、設計、監造之建築師事務所。
二、證明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須提送「建築師開業證書」及「當年度有效公會會員證」。
2.廠商納稅證明,建築師事務所則提送免納營業稅之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3.信用證明
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項。
三、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本案第3次公告招標,招標文件調整如下:
1.調整監造(含專業技術顧問)服務工作人月:原總人月不得低於【67個人月】(含監造不得低於〔56個人月〕、專業技術顧問服務不得低於〔11個人月〕),調整為總人月不得低於【56個人月】(含監造不得低於〔45個人月〕、專業技術顧問服務不得低於〔11個人月〕)。
2.調整預算:原新臺幣1,105萬6,942元整,調整為新臺幣1,085萬9,000元整。
3.招標文件亦有配合修訂。
以上均屬招標文件重大變更情形,等標期限及投標廠商家數限制,均同第1次招標規定。
二、廠商疑義應按投標須知規定於民國111年8月22日前提出,逾期提出本局得不受理。
三、自本公告日起,購標廠商應隨時注意本案相關公告,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予公告之,並視情況發給補充說明,另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修正或變更之招標文件。
四、本案相關承辦人資訊
1.主辦科室承辦人員:規劃組設計科戴才淇、
電話
(02)2909-6141#2172。
2.採購(投標、開標疑義)承辦人員:綜合組採購科李怡慧、
電話_2
(02)2909-6141#3230(招標文件實質內容疑義,請洽主辦科室承辦人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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