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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契約執行期間及期滿後,本局保留依契約單價增租及契約期滿續租權利,續租期間以3個月為上限,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96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第5辦公室3樓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1/1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一、營業登記有案之小客車租賃業(G101041),有能力承攬本案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二、非「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投標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可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網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資訊網站下載列印);外國之公司須附前項經公證或認證中文譯本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或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
三、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外國廠商請出具「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影本)。
四、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正本或影本)。
五、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押標金單據(正本)。
【其他】:
一、投標標價不可大於預算金額,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視為不合格標,未計算入之成本在本案需求範圍內視同無償提供。
二、投標廠商請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機關要求出示之。
三、廠商若由負責人出席,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須出示授權書,若委由代理人出席,應填寫並出示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
四、開標現場使用語言、文字等皆以中文表達,投標廠商若有需要應自聘翻譯人員會同出席翻譯。
五、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請參與本採購案投標廠商於本局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並攜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前項到場人員須為投標廠商負責人或授權書登載之授權人員。
六、另標價偏低之處理,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年8月22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七、投標廠商參加開標人員,請攜帶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八、「交通部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納入契約文件,簽約前得標廠商應配合簽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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