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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1年為期,擴充金額122萬525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秘書室文書科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營利登記在案,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業項目為下列之一者:餐館業、即食餐食製造業、食品顧問業、其他餐飲業,具有承辦能力且無受停業處分者。
2.無「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可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網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資訊網站下載列印)。
2.丙級以上中餐烹調技術士證明文件影本。
3.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影本)。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正本)。
7.服務建議書(附報價單及詳細價目表等)1 式 12 份並另附光碟1份,其中1 份正本需加蓋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正本及副本均應蓋騎縫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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