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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38,452,014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局採購契約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1.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無下列各項情事之甲等綜合營造業廠商:
(1)受停業處分。
(2)「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2.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3.廠商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廠商特定資格
1.財力資格: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1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2.工程實績:自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之建築或土木工程(承辦民間工程者,完工證明應經公(認)證),金額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1.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
2.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
二、廠商疑義請依投標須知說明,於108年9月6日前提出,逾期提出本局得不予受理。
三、購標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日前隨時注意本標更正公告,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予公告之,並視情況發給補充說明。補充說明內容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
** 108年9月18日更正公告說明 **
本案自即日起發放「補充說明一」,已領標者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自行下載。
** 108年9月19日更正公告說明 **
原「投標須知補充規定1080723」第13(2)A d 刪除『,並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文字,並以「投標須知補充規定(修正版)」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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