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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國內合法登記立案得提供具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營業項目為提供法律、投資顧問、管理顧問及財務顧問諮詢等相關專業服務業者,其營業項目相符,具有承辦能力未受停業處分者。
3.無「政府採購法」不得參與採購之廠商。
(二)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
1.國內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服務之公司、法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繳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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