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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3次,每次以1年為限,以議價方式辦理,每次金額不逾新臺幣25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中午12時起至109年1月1日中午12時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保單條款皆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且本案以保險單作為書面驗收證明,無須另訂契約條款,爰採「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辦理招標訂約事宜。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營產物保險業者,並領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之保險公司營業執照】及【產物保險商業公會會員證】,並符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招標文件規定事項,且現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2.書面領標:請於上班時間(8:30-12:30,13:30-17:30)親至本局第三辦公室1樓路產組產業科領取(例假日除外)。
二、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無。
三、其他:
1.履約期限:得標廠商接獲本局決標通知(口頭或電話)後保單即自108年1月1日中午12時生效,且廠商應將書面保單及繳費單於108年1月4日前送達招標機關。
2.自負額:每一事故賠償金額10%,最低3萬元整。
3.本標案不接受共同投標,投標廠商「投標總標價超過公告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廠商疑義:領標廠商如對本標案有任何疑問,應按投標須知規定方式及期間提出,逾期提出本局得不予處理。
5.補充說明之領取:領標廠商應於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密切注意政府採購公報有關本標案之相關公告。
6.政風檢舉及採購稽核小組之聯絡方式請詳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相關規定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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