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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履約期限
108年01月01日至110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二)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得提供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技術性服務之公司、法人、團體或機構,並須提送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三)自本工作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以竣工日為準)曾完成國內或國外政府或民間交通建設之交通控制、交通規劃、監控工程、有線通訊傳輸、無線通訊傳輸、電腦軟體或硬體資訊服務、自動控制等之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或監造其中之一服務工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單一受委託契約或單一契約共同受委託所分擔部分金額達公告預算金額五分之二。
2.單一受委託契約或共同受委託所分擔部分累計金額達公告預算金額。
本項資格須提送「實績證明文件彙整表」及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為相關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書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若工程(工作)已竣工但尚未辦理驗收者,應為機關(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惟民營機構之證明文件需經公證機構認證。如為國外實績,應經機關(構)所在國公證機構認證,再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授權代辦單位簽認證明。如以外文書寫者須另附中文譯本經我國地方法院公證,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二、廠商疑義應按投標須知規定於107年12月6日前提出,逾期提出本局得不受理。
***107年12月18日更正公告說明
本標案補充說明(一)即日起開始發放,廠商請逕自本網站下載領取。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之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投保內容須符合採購契約第十條(二).2.(6)及(二).3之規定。
二、本局SOP已無初驗程序,本案勞務採購契約第十二條(二)驗收程序,應選取第3項執行驗收程序。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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