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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限6年,總上限金額為 1億5,100 萬元,相關規定詳特訂條款第2.5節,上述擴充期間及金額僅為概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已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原則及精神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本次開標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投標廠商家數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
(1)基本資格:
①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公司登記或商業證明文件所營事業或營業項目為交通或電腦、通訊、電子、電力、電機、控制等廠商。
②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2)特定資格:
①財力資格:實收資本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1/10,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淨值不低於預算金額1/12。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4倍。
②實績資格:自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曾完成國內或國外政府或民間機構【承辦民間工程者,應附經公(認)證之完工證明】之交通控制系統工程或其他系統工程(資料收集系統、資訊顯示系統、交通管制系統、閉路電視系統、電話系統、監控系統、傳輸系統、電腦系統、無線電話系統、廣播系統等任一項目以上)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金額應符合下列任一款規定:
A.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工程預算金額五分之二。
B.累計金額不低於工程預算金額。
(3)不接受廠商共同投標,投標廠商應單獨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廠商疑義應按規定於107年10月29日前提出,逾期提出本局得不予受理;自招標公告日起,購標廠商應隨時特別注意,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予公告之,並視情況發給補充說明,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
2.本案評選委員:楊松隆(退休)、呂介斌(退休)、葉韓生(退休)、王雅南(公)、吳木富(公)、呂文玉(公)、彭煥儒(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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