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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以採購金額3,800萬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南分局406專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
1.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之 「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E603010 電纜安裝工程業」、「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E701010 電信工程業」相關廠商,未受停業處分者。
2.完納最近一期稅金。
3.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二、應提送證件:
1. 電子領標憑據(非電子領標者免遞送)
2. 押標金票據證明或繳款證明。
3. 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4. 廠商納稅證明(或免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影本
5.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信用證明文件如有前述任一信用不良紀錄,視同資格不符,不得為決標對象)。
6. 投標廠商聲明書。
7. 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8.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9. 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投標時無須檢附,決標後由得標廠商出具,納入契約辦理)。
10. 授權書(得裝入本封內或於開標當場提出,負責人親自參與開標或不授權出席開標者不需填寫)。
11. 其他:
(1)本工作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調整相關費用,決標後不再調整。
(2)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二、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於115年9月2日下午5時前填具「廠商疑義請求釋疑電傳表」傳真至本機關,逾期不予受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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