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opoplit@freeway.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必要時甲方得要求乙方依本契約同一條件下延長1至2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南分局406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使廠商投標時更為審慎評估其執行能力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能夠履行本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為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資格:
1.營業登記有案之 「電子」、「電機」、「資訊」、「電信」、「資訊軟體」、「自動控制」或「儀器、儀表安裝」任一之專業能力,合法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本所工程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等相關業者且未受停業處分者,其營業項目須具有下列其中一項者,方可參與投標: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做為證明文件,其餘規定詳如投標須知。
2.完納最近一期稅金。
3. 廠商信用之證明。
(一) 應提送資料:
1.押標金票據正、影本
2.廠商登記或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文件(或免納稅證明)
4.信用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切結書1
7.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8.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得標廠商於決標日起3日內提送)。
9.授權書(得裝入本封內或於開標當場提出,負責人親自參與開標或不授權出席開標者不需填寫)。
10.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使用資通訊產品禁制事項同意書/切結書,得標廠商於決標日起3日內提送)。
11.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圖說費新臺幣 參佰 元整,得標與否概不退還。(光碟資料:壹佰元整)
⼆、⾃公告⽇起⾄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之上班時間內⾄本分局秘書室出納室現⾦
洽購。
三、郵購者,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本分局。信封外請註明
『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
⾜郵票 元及圖說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國道建設管理基⾦–南分局406專
⼾」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致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負責。購置
者應⾃⾏考量本分局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
廠商⾃⾏負責。
四、得利⽤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
五、已繳納之圖說費,概不退還,惟因招標機關因素致招標停辦時,以前項第
⼆、三款⽅式向招標機關洽購或郵購招標文件之廠商得於停辦之次⽇起七⽇
內,將所購領之圖說全份繳還招標機關後,憑圖說費收據退還圖說費,逾期不
退。
〔檢舉不法〕:⾼公局南分局政風室,電話:(06)2363614、傳真:
(06)2007648、70499臺南成功路郵局第734號信箱,地址:701臺南市東區
裕農路991號。餘詳政府採購公報。
⼀、 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期,該⽇如因故停⽌辦公,領標及投標期限或
開標⽇期依前述⽇期之次⼀辦公⽇之同⼀時間代之。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