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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下擇一):
1.承包商於契約執行滿8個月後,經機關「後續擴充評分會議」通過者,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延長履約期限,增購金額與決標金額總和不超過採購金額且後續擴充1年。
2.機關依養護需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延長履約期限,增購金額與決標金額總和不超過採購金額且後續擴充不逾2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南分局406專戶
履約期限
通知開工之日起算,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資格〕:
⼀、廠商資格:
1、營業登記有案之甲等或⼄等綜合營造業廠商,未受停業處分者。
2、完納最近⼀期稅⾦。
3、廠商信⽤之證明。
⼆、應提送證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的
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參與公共⼯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執業)或切結書2(受聘於⼯程技術顧問公司)。
4、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5、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融機構於截⽌投標⽇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信⽤證明文件,如下 所列(以下任⼀文件有信⽤不良紀錄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為決標對象):
(1)非拒絕往來⼾證明;(2)最近⼀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電⼦領標憑據。
7、投標廠商聲明書。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