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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金額與決標金額總和不超過公告採購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圖說費新臺幣參佰元整。(光碟資料:壹佰元整)
開標地點
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本分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本分局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甲方通知日起辦理設計、並至完成契約規定所有服務工作,且甲方完成工程驗收、工程結算完成、工作成果驗收及結清服務費之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案件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 廠商基本資格:
1.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科別應涵蓋: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或水利工程科等其中之一科別,提供規劃、設計或監造等技術性服務之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或專業技師事務所等廠商,並檢附設立或登記或具備合格證件之證明文件(影本)
2.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3.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4.本採購不接受廠商共同投標。
(二) 廠商特定資格:
1.具有履約能力有關之相當經驗或實績:
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公路橋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等工作,且至少具有下列條件其中之一者:
(1)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2,700萬元。
(2)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7,400萬元。
(3)以上須提出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須提出具有金額之佐證證明文件),承辦民間契約者應附經公證之完工證明;提送工作證明如工作涵蓋內容非屬上述規定之工作實績,須提出僅「公路、橋梁工程」所占金額百分比,如有共同部
2.具有履約能力有關之相當人力:參與本案之計畫主持人須為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或水利工程科等其中之一科技師資格執業人員(可執行簽證人員)。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其他: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應繳驗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須提送下述各項證明文件,並依序裝置下列文件並裝訂成冊(請附「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技術服務招標書之附件一)於首頁,以利開標審查作業):
1.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1)公司:應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投標者,應檢附依該管理條例申請之登記證,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科別應涵蓋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或水利工程科等其中之一科別,並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2)專業技師事務所:應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執業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結構或水利工程等其中之一科別)」。
2.納稅證明,檢附下列證件之一:
(1)最近一期須繳營業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2)最近一期免繳營業稅者,為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其他證明文件:免稅證明等。(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如下所列(以下任一文件有信用不良紀錄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為決標對象):(1)非拒絕往來戶證明;(2)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切結書、同意書及告知書:
(1)「無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切結書」。
(2)「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或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3)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4)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5.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及聲明書:檢附「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及聲明書」(附件二) ,並應檢附相關人員證照影本。
6.特定資格之經驗或實績,應提送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文件:如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須提出具有金額之佐證證明文件),承辦民間契約者應附經公證之完工證明;提送工作證明如工作涵蓋內容非屬上述規定之工作實績,須提出僅「橋梁工程」所占金額百分比,如有共同部分需依比例換算。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廠商印信。
7.報價單(用印,並附於服務建議書內)、投標廠商聲明書及技術服務建議書(正本1份、副本9份)等。
資格證明文件須依本招標書之「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附件一)所列項目核實填寫提列,各項文件須加蓋廠商印信以資確認及保證,裝入資格標封內密封提送。
〔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圖說費新臺幣 參佰 元整,得標與否概不退還。(工程採購:伍佰元整;財物及勞務採購:參佰元整;光碟資料:壹佰元整)二、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之上班時間內至本處總務課出納室現金洽購。
三、郵購者,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本處。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票100 元及圖說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南分局406專戶」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致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購置者應自行考量本處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四、得利用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本採購案類推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將前一階段成果(可行性評估報告)納入公開於招標文件中,以符前述規定無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之餘;如辦理本案可行性評估報告之廠商(美商美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投標時得經本分局審查同意後,始得參與本採購案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檢舉不法〕:高公局南分局政風室,電話:(06)2363614、傳真:(06)2007648、70499臺南成功路郵局第734號信箱,地址: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餘詳政府採購公報。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如有疑義或異議,應於114年11月24日前,依投標須知附件「廠商疑義請求釋疑電傳表」以書面向本分局提出,若廠商逾前開規定期限請求釋疑,本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廠商,另本分局釋疑之日將不逾114年12月10日。
一、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如因故停止辦公,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依前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二、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應含營業稅。廠商如依法無需繳納營業稅,報價時仍應計入 (營業稅項未報價者,視為內含),惟日後不給付5%營業稅費。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