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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決標金額與增加金額不得超過採購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南分局406專戶
履約期限
本案應於機關通知開工日起260個日曆天內完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廠商資格詳招標文件中的投標須知。
2.完納最近一期稅金,其餘詳招標文件中的投標須知。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2. 押標金票據正、影本。
3. 廠商登記或證明文件。
4. 納稅證明文件(或免納稅證明)。
5. 信用證明文件:詳招標文件中投標須知。
6. 投標廠商聲明書。
7.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切結書1 。
8. 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9. 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得標廠商於決標日起3日內提送)。
10.授權書(得裝入本封內或於開標當場提出,負責人親自參與開標或不授權出席開標者不需填寫)。
11.報價單、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除附於本表後,另應附於建議書內)。
12.完成鍵入工作之「標單電子檔」光碟1份。
13.工程建議書正本1份。
14.工程建議書副本14份(應另外包裝密封後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圖說費新臺幣 元整,得標與否概不退還。(工程採購:伍佰元整;
及勞務採購:參佰元整;光碟資料:壹佰元整)
二、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之上班時間內至本分局秘書洽購。
三、郵購者,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本分局。信封外請註明
『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
足郵票72元及圖說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南分局40
戶」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致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者應自行考量本分局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寄達,
廠商自行負
四、得利用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
〔檢舉不法〕: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政風室,電話:(06)236361
傳真:(06)2007648、70499臺南成功路郵局第734號信箱,地址:701臺南
市東區裕農路991號。餘詳政府採購公報。
1.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如因故停止辦公,領標及投標期限
日期依前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2.檢附更正公告對照表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