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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南分局406專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基本資格:
1.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2.投標廠商應無「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遭受停業處分及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完納最近一期稅金。
4.信用證明。
5.不接受廠商共同投標。
二、特定資格:
1.工程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橋梁相關工程實績金額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A.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
B.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
以上應由採購機關(構)出具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承辦民間契約者應附經法院公證之完工驗收證明。
2.財力資格:投標廠商應提送實收資本額不低於公告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須知第35條規定-押標金有效期:115年2月28日,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
二、投標提送文件:
1.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2.電子領標憑據(不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
3.押標金票據。
4.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5.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6.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如下所列(以下任一文件有信用不良紀錄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為決標對象):
(1)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2)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以上證明文件之查詢日期需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7.投標廠商聲明書(簽章)。
8.營造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文件影本。
9.「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自行執業)或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0.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11.無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切結書。
12.工程建議書正本1份。
13.『報價單』、『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裝訂成冊、用印,另附於工程建議書內,及檢附『報價單』、『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電子檔(光碟1片)。
14.工程實績證明。
15.財力資格證明。
16.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報告書。
17.工程建議書副本11份及PDF電子檔光碟1份(應另外包裝密封後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