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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視後續需求契約再展延1~6個月。2.擴充之金額上限為採購金額新臺幣35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工作開始通知書」所載或甲方指定開始技術服務之日起,至完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本採購不接受廠商共同投標。
4.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提供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等技術性服務之公司、專業技師事務所。
5.計畫主持人須為投標廠商之土木或結構技師資格執業人員(可執行簽證人員)。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二、應繳驗證明文件:
1.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1)公司:應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投標者,應檢附依該管理條例申請之登記證,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科別應已涵蓋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並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2)專業技師事務所:應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執業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或結構)」。
2.納稅證明,檢附下列證件之一:
(1)最近一期須繳營業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2)最近一期免繳營業稅者,為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廠商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6個月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4.切結書、同意書及告知書: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或切結書2、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無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切結書、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5.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及聲明書:請檢附「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及聲明書」。
6.投標廠商聲明書、技術服務建議書、報價單(報價單應列於各技術服務建議書正(副)本內)等。
7.資格證明文件須依本招標書之「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附件一)所列項目核實填寫提列,各項文件須加蓋廠商印信以資確認及保證,裝入資格標封內密封提送。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