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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情形為通風系統改善之監造工作預計擴充10個月,上限為採購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至設計之採購案決算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提供規劃、設計等技術性服務之公司、法人、專業技師事務所。
二、應提送證件:
1、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廠商納稅證明。
3、信用證明。
4、切結書、同意書及告知書:「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無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切結書(附件二)、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5、「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及聲明書」 (附件三)、廠商承辦相關性質工作實績表(附件四)、廠商人員名單及學經歷保證書(附件五)。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授權書。
8、電子領標憑據(非電子領標者免)。
9、報價單(除附於本審查表內,另應附於技術服務建議書內)。
10、服務建議書正本1份。
11、服務建議書副本9份(應另外包裝密封後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圖說費新臺幣 壹佰 元整,得標與否概不退還。(光碟資料:壹佰元整)
二、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之上班時間內至本分局秘書室出納室現金洽購。
三、郵購者,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植分局。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票 72 元及圖說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南分局406專戶」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致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購置者應自行考量本處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四、得利用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
五、已繳納之圖說費,概不退還,惟因招標機關因素致招標停辦時,以前項第二、三款方式向招標機關洽購或郵購招標文件之廠商得於停辦之次日起七日內,將所購領之圖說全份繳還招標機關後,憑圖說費收據退還圖說費,逾期不退。
〔檢舉不法〕:高公局南分局政風室,電話:(06)2363614、傳真:(06)2007648、70499臺南成功路郵局第734號信箱,地址: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餘詳政府採購公報。。
〔其他〕:
一、 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如因故停止辦公,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依前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二、 得標廠商需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繳納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免收取 元整(原則免收取,如需收取應先簽准同意,且採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決標)金額之10%為原則)。
三、 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以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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