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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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上限為採購金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7/08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含)起480日曆天內完成契約規定各項工作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
一、廠商資格:1、營業登記有案之 機電工程業相關公司 廠商,未受停業處分者。
2、完納最近一期稅金。
二、應提送證件:
投標廠商須提送下述各項證明文件,並依序裝置下列文件並裝訂成冊 (請附「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於首頁,以利開標審查作業):
1、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廠商納稅證明。
3、信用證明。
4、具有相當財力證明。
5、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級電器承裝業者證明。
6、切結書、同意書及告知書:(1)「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2)無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切結書、(3)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4)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7、廠商承辦相關性質工程實績表、廠商人員名單及學經歷保證書、使用設備材料規格彙整表。
8、投標廠商聲明書。
9、授權書(得裝入本封內或於開標當場提出,負責人親自參與開標或不授權出席開標者不需填寫)。
10、電子領標憑據(非電子領標者免)。
11、採購建議書正本1份。
12、採購建議書副本9份(應另外包裝密封後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圖說費新臺幣 壹佰元整,得標與否概不退還。(工程採購:伍佰元整;財物及勞務採購:參佰元整;光碟資料:壹佰元整)
二、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之上班時間內至本分局秘書室出納室現金洽購。
三、郵購者,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本分局。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票 72元及圖說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南分局406專戶」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致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購置者應自行考量本分局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四、得利用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
五、已繳納之圖說費,概不退還,惟因招標機關因素致招標停辦時,以前項第二、三款方式向招標機關洽購或郵購招標文件之廠商得於停辦之次日起七日內,將所購領之圖說全份繳還招標機關後,憑圖說費收據退還圖說費,逾期不退。
〔檢舉不法〕:高公局南分局政風室,電話:(06)2363614、傳真:(06)2007648、70499臺南成功路郵局第734號信箱,地址: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餘詳政府採購公報。
〔其他〕: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如因故停止辦公,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依前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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