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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 經審查合格後依據契約條件擴充工作期限1年,並得另展延工作期限1-3個月(免審查),後續擴充不逾採購金額1億9,800萬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南分局406專戶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採用本機關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營業登記有案之資訊、通信、電信、電訊、機電、傳輸系統等相關廠商,未受停業處分者。
2.完納最近一期稅金。
二、特定資格:
1.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以驗收合格日為準),完成交通控制或電信等相關之工程、財物、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應提送證件:
1.押標金票據正本或繳款證明。
2.廠商登記或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納稅證明文件(或免納稅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信用證明: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文件如有信用不良紀錄,視同資格不符,不得為決標對象)。
5.廠商最近10年承辦相關案件業績表及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承辦民間契約者應附經公證之完工證明;如契約涵蓋內容非屬交通控制或電信等相關之實績,僅得列出交通控制或電信相關所占金額。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8.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自行執業)或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9.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投標時無須檢附,決標後由得標廠商出具,納入契約辦理)。
10.工作服務建議書(正本1份,副本14份)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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