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資料:單位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6)2363201分機2208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wang1109@freeway.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國道10號2k+423~7k+979高雄環線高架(二)橋結構補強工程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招標資料: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核准文號
第1092260071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壹百元整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9/03/02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9/03/03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12400000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業別-甲等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101011」之公司或行號)
並附有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
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
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
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
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自行
執業)或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4、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5、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所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如下所列(以下任一文件有信用不良紀錄
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為決標對象):
(1)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2)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以上證明文件之查詢日期需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資格
(一)基本資格:
投標廠商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本採購不接受廠商共同投標。
4.依法登記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依法納稅、信用良好,未有法定不得參與採購情形。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橋梁結構補強相關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
2.具有相當財力:實收資本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3.以上應提送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尚執行者採已完成估驗金額為準,如估驗證明),承辦民間契約者應附經公證之完工證明;提送工程證明如工程涵蓋內容非屬上述規定之工程實績,須提出僅橋梁工程所占金額百分比,如有共同部分需依比例換算。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廠商印信。
一、圖說費新臺幣壹佰元整,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二、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之上班時間內至本分局秘書室出納室現金洽購。
三、郵購者,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本分局。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票72元及圖說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南分局406專戶」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致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購置者應自行考量本分局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四、得利用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
〔檢舉不法〕:高公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政風室,電話:(06)2363614、傳真:(06)2007648、70499臺南成功路郵局第734號信箱,地址: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餘詳政府採購公報。
〔其他〕:
一、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如因故停止辦公,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依前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二、本次更正公告為修正本採購案特定條款第0321A 章相關規定,詳本採購案特訂條款及更正公告說明表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0-02-27T03:10:22+08:00
電子郵件信箱
wang1109@freeway.gov.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核准文號
第1092260071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壹百元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業別-甲等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101011」之公司或行號) 並附有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 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 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 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 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自行 執業)或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4、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5、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所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如下所列(以下任一文件有信用不良紀錄 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為決標對象): (1)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2)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以上證明文件之查詢日期需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資格 (一)基本資格: 投標廠商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本採購不接受廠商共同投標。 4.依法登記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依法納稅、信用良好,未有法定不得參與採購情形。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橋梁結構補強相關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 2.具有相當財力:實收資本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3.以上應提送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尚執行者採已完成估驗金額為準,如估驗證明),承辦民間契約者應附經公證之完工證明;提送工程證明如工程涵蓋內容非屬上述規定之工程實績,須提出僅橋梁工程所占金額百分比,如有共同部分需依比例換算。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廠商印信。 一、圖說費新臺幣壹佰元整,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二、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之上班時間內至本分局秘書室出納室現金洽購。 三、郵購者,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本分局。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票72元及圖說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南分局406專戶」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致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購置者應自行考量本分局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四、得利用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 〔檢舉不法〕:高公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政風室,電話:(06)2363614、傳真:(06)2007648、70499臺南成功路郵局第734號信箱,地址: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餘詳政府採購公報。 〔其他〕: 一、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如因故停止辦公,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依前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二、本次更正公告為修正本採購案特定條款第0321A 章相關規定,詳本採購案特訂條款及更正公告說明表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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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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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10號2k+423~7k+979高雄環線高架(二)橋結構補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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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5132-橋樑,高架快速道路,隧道及地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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