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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依原契約於同一條件及服務費用,續為機關延長服務12個月,如後續擴充期間事故處理車輛未更換,因相關車載設備可沿用不需重新安裝,則GPS設備租用(含安裝及傳輸)、4鏡頭即時影像設備租用(含安裝及傳輸)、5鏡頭即時影像設備租用(含安裝及傳輸)、派遣回報系統租用(含安裝及傳輸)等4服務項目,後續擴充工作費以原詳細價目表95%計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甲方書面通知開工之日起執行12個月期滿為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已依本案特性訂定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 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且未在受停業處分之資訊軟體服務業、資訊處裡服務業、電信設備批發業、電信設備安裝業及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之廠商。
2.完納最近一期稅金。
二、應提送證件: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廠商若依法無須繳納營業稅,須提送免納營業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如下所列(以下任一文件有信用不良紀錄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為決標對象):
(1)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2)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自行執業)。
5.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圖說費新臺幣 100 元整,得標與否概不退還。(工程採購:伍佰元整;財物及勞務採購:參佰元整;光碟資料:壹佰元整)
二、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之上班時間內至本分局秘書室出納室現金洽購。
三、郵購者,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本處。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票 72 元及圖說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南分局406專戶」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致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購置者應自行考量本處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四、得利用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
〔檢舉不法〕:
(一)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政風室,電話:(06)2363614、傳真:(06)2007648、台南郵政734號信箱,地址: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二)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三)法務部廉政署,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
(四)餘詳政府採購公報。
〔其他〕:
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如因故停止辦公,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依前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更正內容詳公開招標更正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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