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1,546,727元內,後續擴充期間:107年11月1日至108年2月28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新台幣100元,付款方式:現金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12/07
履約期限
指定開工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餘詳契約主文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 營業登記有案之甲等、乙等、丙等綜合營造業廠商、土木包工業、帷幕牆專業營造業、建物裝修及裝潢業(營業
項目代碼E801060)、室內裝潢業(營業項目代碼E801010)、裝設品批發(營業項目代碼F105050)、其他工程(營業項目代碼EZ9990) 、建材五金(螺絲、螺帽、鉚釘等金屬製品)批發( 461515 )、未分類其他機械器具批發( 464999 )、其他商品批發經紀( 451099 )、塑膠橡膠建材製品批發( 461915 )、汽車零件汽車百貨零售( 484311 ),未受停業處分者。
2. 完納最近一期稅金。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應提送證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自行執業)或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4.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5.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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