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電子郵件信箱
chen0122@freeway.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開標地點
407026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認可之顧問服務機構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或診所且聘僱有符合資格之醫護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2.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2項及第3項、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商業司網址: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下載列印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1)廠商提供之臨場健康服務醫師應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廠商提供之臨場健康服務醫師若非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則應為勞工健康服務訓練合格醫師,並具有醫師證書、依勞工健康保規則訓練合格之證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廠商提供之臨場健康服務護理人員,除應具護理師證書外,亦應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合格證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徽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請統一發票購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時間欠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正本或副本)
4.廠商信用之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提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發月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正本或影本)。
5.切結書1(正本)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7.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份關係揭露表(正本)(非契約必要文件)
8.領標電子憑據。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