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電子郵件信箱
C00373@freeway.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條件為履約期限屆滿或因實際需要調整既有⼯項之數量。(2)後續擴充限以2個⽉為限,後續擴充⾦額新臺幣871萬4,377元整。(3)按原契約工項單價計算(一式計價者按比例調整)及條件施作。(4)招標機關保有決定後續擴充與否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圖說費新臺幣100元(得標與否概不退還)或⾃⾏上網電⼦領標。 ⼆、向招標機關秘書室出納繳費,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以郵局匯票繳納(匯票抬頭填寫「交通部⾼速公路局中區養護⼯程分局」。
開標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投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履約期限
115年1月1日08:00止至116年1月1日08:00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符合政府登記有案其他環境衛⽣及污染防治服務業(J101990)或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或⼈⼒派遣業(IZ12010)且為未受停業處分者。
⼆、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2項及第3項、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細則」第38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
其他: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經濟部商業司網址: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商⼯登記公⽰資料查詢服務網站下載列印商⼯登記公⽰資料)。【正本或影本】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影本】
三、廠商信⽤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或受理查詢之⾦融機構於截⽌投標⽇之前半年內所具之非拒絕往來⼾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證明等。上開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廠商於截⽌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正本或影本】
四、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為確保廠商於高速公路上執行事故及散落物處理有履約能力,其需出具包括於截⽌投標⽇前,完成與高快速公路之交通維持工作有關之契約,並係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正本或影本】
五、切結書1【正本】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式及地點
⼀、領標及投標期限之辦公時間內憑繳費收據⾄交通管理科領取。
⼆、郵購者,請於截⽌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招標機關。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郵票75元及圖說費、押圖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招標機關全銜「交通部⾼速公路局中區養護⼯程分局」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因⽽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負責。購置者應⾃⾏考量招標機關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截⽌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負責。
三、電⼦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其他: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領標廠商如對本⼯作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計。逾期招標機關得不受理。
⼆、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招標機關⾃⾏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 條第 3 項規定於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