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電子郵件信箱
acquital@freeway.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必要時得延⻑1個⽉,預計⾦額新臺幣6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7022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開標地點
407022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道建設管理基金-中分局405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12/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022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所營事業或營業項⽬為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或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之業者,具承辦能⼒且未受停業處分。
⼆、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本案截⽌投標⽇之前半年內,由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融機構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
〔招標文件售價、領取⽅式及地點〕:
一、⾃110年11⽉1⽇⾄截⽌投標期限前於上班時間內(AM8:30~12:00,PM1:30~4:30)⾄招標機關領取且每一廠商限領一份招標文件(本案得上網領標下載及電⼦投標)。
⼆、郵購者,請於截⽌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本分局。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郵票 72 元。購置者應⾃⾏考量本分局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截⽌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負責。
三、電⼦領標網址:http://www.geps.gov.tw/或http://202.39.236.247/。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領標廠商如對本採購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於110年11⽉8⽇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分局得不受理。
⼆、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處⾃⾏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110年11⽉8⽇「政府電⼦採購網—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公告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開標地點〕:⾼速公路局中區養護⼯程分局電⼦開標室
〔押標⾦額度〕:新臺幣35萬元整。
〔後續擴充〕:本案必要時得延⻑期限1個⽉,預計⾦額約60萬元整。
〔其他〕:1.截⽌收件期限或開標⽇期,該⽇如因故停⽌辦公,截⽌收件期限或開標⽇期依前述⽇期之次一辦公⽇之同一時間代之。
2.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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