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電子郵件信箱
maru825@freeway.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工作期限為自決標日起至民國109年8月31日止。
二、本採購執行至109年5月31日後,經機關依後續擴充評分方式審查合格時,機關得要求廠商依原契約於同一條件及服務費用,續為機關延長服務12個月,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00萬元整。
三、如後續擴充期間事故處理班車輛未更換,GPS設備租用、即時影像設備租用、即時影像設備租用、派遣回報系統租用等4工作項目(均含安裝及傳輸),後續擴充工作費以原詳細價目表95%計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755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提供現場領標,圖說費新臺幣100元(得標與否概不還)或自行上網電子領標。二、向招標機關秘書室繳費,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以郵局匯票繳納(匯票抬頭填寫「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開標地點
40755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55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民國109年7月1日上午8時整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之廠商。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三、本採購不接受廠商共同投標。
四、自本案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由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
五、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之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學術單位、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資訊處理服務業(I30102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請至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或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設立登記核准函或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之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學術單位、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資訊處理服務業(I301020)。
三、廠商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 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 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 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五、切結書1、2。
六、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七、招標公告更正部分為文件「10資訊服務招標書」p7附件二部分文字。(紅字底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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