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電子郵件信箱
luelong@freeway.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契約施工進度達70%,經甲方辦理履約滿意度評審且通過時,乙方應配合機關於契約範圍內的作業調整續為甲方實施工作1年,估驗及驗收均依照本契約規定辦理。後續擴充金額上限如下,本分局保有決定後續擴充與否之權利。
內湖工務段為新臺幣1 億元整。
中壢工務段為新臺幣1 億元整。
合計本採購預算金額為新臺幣2億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履約期限
內湖工務段119工作天、中壢工務段137工作天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
一、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甲級綜合營造業以上,未受停業處分者,無不良紀錄廠商。
投標資格
符合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資格者,可按規定參加投標,但有下列情事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一、受停業處分。
二、「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如有前述各項情形之一者,開標前招標機關得取消其投標資格;決標後簽約前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得標權利,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或自履約(及差額)保證金中扣抵相等於押標金數額;簽約後始查證屬實者,除依契約規定得解除或終止契約外,並將由履約(及差額)保證金中沒收相等於押標金數額作為賠償金額。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非公司之機構應付合法設立登記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高速公路路面(本局管養之路面)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並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
第1次修正公告說明: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專用標封。
3.查詢廠商繳款同意書。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