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電子郵件信箱
colin430@freeway.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保固期間或保固期滿後之6年維護工作及其契約變更。
二、契約存在期間之交控設備後續擴充及其契約變更。
總計新臺幣3億1,000萬元。餘詳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第62條、特訂條款1.11節及2.5節規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北分局 404 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為財物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廠商資格:
(一)符合政府登記有案之電機、電子及資通訊等相關業者且未受停業處分。
(二)未受停業處分,無不良紀錄。
二、應提送證件:
(一)由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或設立資料證明資料。
(二)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影本〕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代之)。
三、廠商應提供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信用之證明。
(二)依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及投標須知附加規定第5條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押標金額度〕:押標金為新台幣參仟萬元整(30,000,000元),有關押標金之繳納,務請詳閱投標須知第三十二條規定。
﹝廠商疑義與釋疑補充說明領取﹞:
一、領標廠商如對本標案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投標須知第二十條規定方式與格式於114年9月30日17時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分局得不受理。
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分局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以補充說明方式發送若有補充說明將於截標前一日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請各領標者憑圖說費收據自該公告日起至截止 投標期限止至原領標處無記名領取。
(1)截標期限及開標日期若逢重大事故,該日本分局所在地因故停止辦公,截標期限及開標日期依上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同時間為準。
(2)投標地點說明: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二段193巷12號,郵遞區號:114027。
(3)開標地點說明: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二段193巷12號四樓開標室。
〔決標方式〕: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評選委員會評選為最有利標廠商為得標廠商,餘詳投標須知規定。
〔第一次公開招標更正公告更正內容〕:如第1號招標文件補充說明,補正報價單、標單、服務建議書撰寫須知、特訂條款、施工技術規範01330章、01781章、01782章、0152V章、13969章、15721章、16002章、16611章、第16612章、16613章、16615章、16617章、16617A章、16632章、16636章及細部設計圖HDR-001、HDR-021及HDR-022,詳細更正內容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異動之施工技術規範與設計圖圖面,均以「第1次更正公告修正文件」資料夾內為準。
〔第一次更正公告疑義與釋疑補充說明領取﹞:
一、領標廠商如對第一次更正公告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義,應按投標須知第二十條規定方式與格式於114年10月15日17時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分局得不受理。
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分局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以補充說明方式於採購公報上公告,請各領標者憑圖說費收據自該公告日起至截止 投標期限止至原領標處無記名領取。
〔第二次公開招標更正內容〕:
補正詳細價目表案名。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