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電子郵件信箱
wss1547@freeway.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於契約執行滿8個月後,經甲方召開會議討論決議,得依本契約同樣條件,與廠商續約1次(計12個月),詳工作說明書。
2.後續擴充續約前另外辦理議價程序,項次「一、人力費」項目按勞動部公布基本工資增加率調整,依基本工資調整生效日起,以契約變更方式調整前述工項之契約單價。
3.本分局保有決定後續擴充與否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4樓開標室(開標前請再洽承辦人確認)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者如質完成契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人力費用項目按勞動部公佈之基本工資調整幅度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一) 符合政府登記有案之「人力派遣業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廠商,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三)稅籍正常,使用統一發票。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 網: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下載列印)。
2.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
3.投標須知及附加規定規定應檢附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一、 領標廠商如對本工作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於114年11月17日17時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分局得不受理。
二、 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分局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投標截止前1日於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報價方式〕
詳投標須知規定
〔特別規定〕
得標廠商應具備足夠之車輛(包含標誌車、緩撞設施等)、機具、人力以利工作進行,並於通知開工之日開工,無法開工者將依相關罰則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15年度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轄區事故處理及勞務工作-內湖工務段
品項名稱_2
115年度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轄區事故處理及勞務工作-中壢工務段
品項名稱_3
115年度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轄區事故處理及勞務工作-木柵工務段
品項名稱_4
115年度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轄區事故處理及勞務工作-關西工務段
品項名稱_5
115年度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轄區事故處理及勞務工作-頭城工務段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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