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電子郵件信箱
eric0311@freeway.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契約期屆滿前4個月,經甲方辦理履約滿意度評審且通過時,乙方應配合機關於契約範圍內的作業調整續為甲方實施工作1年,估驗及驗收均依照本契約規定辦理。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9,075,201元整,後可於次年契約期屆滿前4個月,經甲方辦理履約滿意度評審且通過時,乙方應配合機關於契約範圍內的作業調整續為甲方實施工作1年,估驗及驗收均依照本契約規定辦理。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9,075,201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計畫主持人須具有土木、結構、大地或應用地質領域之技師資格,且有5 年以上之相關工作經驗。
(2)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截止投標日前3年內,已完成隧道檢查、檢測或安全評估相關計畫之完工證明或契約文件,且累計隧道長度須達40公里(含)以上。
(3)本案服務之廠商人員資格需為土木或大地或結構科系畢業且有1年實務經歷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更正內容:
補充說明第1141103號:更正技術服務工作說明書
補充說明第1141105號:更正招標公告"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相關內容
補充說明第1141112號:更正招標公告、投標須知第64條相關內容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如下:
(一)符合以下之一資格,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1. 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在案,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限未逾期且可提供符合契約要求技術性服務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土木、結構、大地或應用地質等領域)。外國專業服務業者(技師),欲於我國提供服務,仍須取得我國技師執業執照。外國廠商欲於我國提供服務,亦應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八條第3 項規定,需取得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1) 計畫主持人須具有土木、結構、大地或應用地質領域之技師資格,且有5 年以上之相關工作經驗,投標廠商須提送計畫主持人相關學經歷證明。
2. 學術單位(土木、結構、大地或應用地質領域):
(1)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出具該學術單位(學校)同意參與本工作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3) 計畫主持人應為具有博士學位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資格並提出學校聘書或在職證明。
3. 法人團體:(土木、結構、大地或應用地質領域):
(1)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廠商得提供專業技術服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
(2) 計畫主持人應為具有博士學位之助理研究員以上資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資格須提送「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及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5. 技師事務所資格需提送「技師執業執照」、「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及免納營業稅之證明文件。(二) 無「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八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至五款所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一、領標廠商如對本工程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於投標須知第5條規定之期限內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分局得不受理。
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分局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最遲於截止投標日前1日於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報價方式]
採用一般報價,餘詳投標須知規定。
[特別規定]
一、得標廠商應具備足夠之車輛(包含標誌車等)、機具、人力以利工作進行,並於通知開工之日開工,因故無法開工者將依相關罰則辦理。
二、資格證明文件:原「營利事業登記證」更正為「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