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電子郵件信箱
chinyili@freeway.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北分局 404 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10/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如下:
(一) 符合政府登記有案之營造業「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之【邊坡工程】或【橋梁工程新建、拓寬、改建或補強工作】(承辦民間工程者,完工證明應經公(認)證),金額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1)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之1/10。
(2)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
投標廠商應提送採購機關(構)出具符合前述工程之完工或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承辦民間工程者,完工證明應經公(認)證。
如工程係由2家(含)以上共同簽約承攬者,請檢附契約內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或其他相關契約證明(可證明其承攬金額)文件,該工程實績金額應按其承攬金額比例折算之。前述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應包含可資說明邊坡工程或橋梁工程新建、拓寬、改建工作金額之證明文件影本,包括工程完工或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竣工結算詳細表,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前揭證明文件得僅提供與資格相關之局部內容,惟決標後機關得要求得標廠商交付全部原始文件以供查對。
任一完工或驗收工程,其邊坡或橋梁工程實績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其邊坡或橋梁工程部分所佔之結算金額達該契約結算總金額50﹪(含)以上者,則該工程屬於邊坡或橋梁工程(該工程之結算總金額可視為邊坡或橋梁工程實績金額);但未達50﹪者,僅認定該工程中邊坡或橋梁工程部分所佔之結算金額(該邊坡或橋梁工程部分結算金額視為邊坡或橋梁實績金額),上述可資證明該百分比之證明文件應附於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後一併提出。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1.採用實收資本額者,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度不低於公告預算金額十分之一。
2.採用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1會計年度或最近1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者,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
(1)權益不低於公告預算金額1/12。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