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電子郵件信箱
event123@freeway.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契約期屆滿前2個月,經甲方辦理履約滿意度評審且通過時,乙方應配合機關於契約範圍內的作業調整續為甲方實施工作1年,估驗及驗收均依照本契約規定辦理。若契約屆滿且次期契約案未簽訂前,甲方如因業務需要,得書面通知乙方延長契約期限,延長期限以6個月為限。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9,000萬元整,本分局保有決定後續擴充與否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7/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機關有自訂範本。
廠商資格
一、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乙級綜合營造業以上,未受停業處分者,無不良紀錄廠商。
投標資格
符合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資格者,可按規定參加投標,但有下列情事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一、受停業處分。
二、「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如有前述各項情形之一者,開標前招標機關得取消其投標資格;決標後簽約前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得標權利,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或自履約(及差額)保證金中扣抵相等於押標金數額;簽約後始查證屬實者,除依契約規定得解除或終止契約外,並將由履約(及差額)保證金中沒收相等於押標金數額作為賠償金額。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非公司之機構應付合法設立登記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本案無出售紙本招標文件,請自行電子領標。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pis/main/pis/client/index.do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一、 領標廠商如對本工程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於公告後13日(含)內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機關得不受理。
二、 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分局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至遲將於截止投標前一日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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