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電子郵件信箱
fulongwu@freeway.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履約期限屆滿前因實際需要調整既有工項之數量,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75萬元整,本分局保有決定後續擴充與否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北分局 404 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履約期限
自工程司代表通知開工日起壹年或達契約金額止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土木包工業廠商、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或專業營造業廠商(環境保護工程類),或營業項目有防音設施施工等,且未受停業處分,無不良紀錄廠商。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二、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
三、土木包工業、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或相關營業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廠商須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例如:國內或國外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核發之完工或驗收證明書。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例如:交通營運或管理
機關(構)核發之完工驗
收證明書,且證明書內應
載明廠商製造、供應或承
做能力內容。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專
業營造業或相關營業項目
之相關證明文
件影本。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例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
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
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
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
之信用證明等。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僅提供電子領標。
二、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pis/main/pis/client/index.do
三、請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前領標。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一、領標廠商如對本工程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於111年7月28日(含)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分局得不受理。
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分局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111年7月29日補充說明。
〔報價方式〕:採用一般報價規定。
〔特別規定〕:資格證明文件:原「營利事業登記證」更正為「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或其他證明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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