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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236巷6號1樓(本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四維路236巷6號7樓交通部航港局秘書室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凡政府登記合格,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包含: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另應檢附公司國籍、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有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逾百分之十股東之國籍及資金來源無非屬我國籍者之相關證明文件。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
詳參投標須知第64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開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廠商之國籍、廠商之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有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逾百分之十股東之國籍及廠商資金來源為非屬我國國籍者參與。
2.本案雖曾辦理公開閱覽,惟採購契約、需求說明書有些許修改,等標期仍以25日訂之。
3.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規定,上級機關已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授權函文日期及文號: 交通部102年11月20日交管稽字第1025016314號函授權本局自行監辦。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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