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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倘若船舶仍有需船員保管,以4個月擴充契約,以擴充1次為限,擴充金額以384萬0,882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 236巷6號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 236巷6號7樓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10日內提出工作說明書並派任船員日,起算6個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基本資格:廠商其營業項目需載有船舶運送業、仲介服務或船舶勞務承攬業等營業項目。
(二) 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納稅之證明或免稅證明:(1)、(2)、(3)擇一提供
(1) 營業稅、所得稅繳稅證明者應附文件:
A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B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核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
(3) 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廠商(3) 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2.廠商信用之證明。
3.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第八點填是者,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事先揭露)」。
4. 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
5. 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正本)。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7. 投標標價清單及價格分析表。
8 . 電子領標憑據,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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