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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廠商履約期間與機關配合良好,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依原契約條件單價決標金額,辦理後續擴充1年(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預計擴充金額新台幣439萬元,預計代收65萬件,惟實際支付得標廠商手續費金額依實作數量乘以決標單價計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236巷6號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236巷6號7樓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已參加中央存款保險、媒體交換(ACH)機制扣款及具有100個以上營業據點承作能力之金融機構(若為得標後具有者,請於投標時檢附切結書)。
2.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金融輔助業者(營業項目含跨行清算或跨行金融資訊服務業務)。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廠商於國內具有100個以上營業據點承作能力之證明(若為得標後具有者,請於投標時檢附切結書)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
(五)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正本)
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已參加中央存款保險、媒體交換(ACH)機制扣款及具有100個以上營業據點承作能力之金融機構(若為得標後具有者,請於投標時檢附切結書)。
附加說明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一)投標資格:參加中央存款保險,並在我國設有營業據點之GPA簽署國之金融機構。
(二)應檢附文件:
1. 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或辦事處之登記證明文件。
2. 外國廠商於我國納稅之證明。
詳如投標須知68點。
與第一次招標公告相較
1.修改外標封截止收件時間:111年12月2日 17時0分。
2.修改投標須知第27點開標時間:民國111年12 月5日上午11時00分。
3.修改投標須知第79點截止收件時間:111年12月2日17時00分。
4.更換附件9-交通部航港局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為本局最新版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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