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10樓
電子郵件信箱
thtsai01@motcmpb.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208會議室(資格)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2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1人,並符合下列規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須檢具證明文件)。
(二)、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應置執行主持人1人,並符合下列規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須檢具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影本1件(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不需納稅或免稅者得免檢附,但須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四)、符合「廠商資格」規定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建築師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如開業證書。
(五)、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六)、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對於公告招標規範內容有疑問者請洽詢電話(02)8978-6813 王禹文。
2.無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
3.招標文件內容如有不相符以本公告為主。
4.本次更正公告內容(補充):補充檔案-臺灣地區燈塔整建及發展計畫(106-109年)行政院核定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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