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10樓
電子郵件信箱
wnli@motcmpb.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保留契約期滿或金額完成後,向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增購2年(1次1年)之權利,增購金額以278萬8,800元為上限,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爰採購金額為418萬3,2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3樓船員組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2樓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至106年6月30日完成履約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等;廠商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投標廠商如係身心障礙服務機構或團體者,必須持有法人登記及國稅局免納稅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
(五)餘請詳參投標須知。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案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招標文件,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其他
1.對於公告招標規範內容有疑問者請洽詢電話(02)8978-6286 吳孟諺
2.第1次變更公告修正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及投標須知35及37條押標金有效期及繳納處所部分文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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