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770723@th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720天內完成履約交貨,包括車輛交貨至使用單位及辦理保養講習(不包括操作訓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符合經濟部商業司登記:汽車批發業(F114010)、機械批發業(F113010)及國際貿易業(F401010)之營業項目。
(2)廠商應為國外原廠授權之代理商,並自行供應報關進口。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會場應攜帶證件物品如下:
(一)公司及負責人之印鑑
(二)負責人出席:請攜帶負責人本人身分證件,以供查驗。
(三)非負責人出席:填具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授權之授權書、被授權人本人
身分證件。
(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
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
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投(得)標廠商檢附之任何投標及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為之,機關得於決標
後要求查驗正本文件,如有不實造假,依採購法辦理及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
規格說明電話
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組機料科 電話:02-23070123轉
2103洪工程司。
三.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未提供現場領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