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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lin@thb.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決標金額(每人每年新臺幣60萬元整),保留後續擴充3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光明1路300號行政組
開標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光明1路300號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光明1路300號
履約期限
111年9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廠商甲)及111年11月8日至112年11月7日(廠商乙)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
1.中華民國之國民。
2.高中以上學校畢業。
3.男性須服完兵役或免役。
4.持有職業大客車(或以上)之駕駛執照且3年內無違規記點。
5.須持有汽車駕駛教練合格證書(104年6月30日以前取得證書者需先參加回訓)。
6.須持有汽車駕駛考驗員證。
7.本案投標廠商(自然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品行端正,無素行不良紀錄(須有無重大刑事案件證明)。
(2)身心健康,具備遊覽車駕駛經驗尤佳。
(3)無重大疾病致無法駕駛大客車,需出具三個月內之身體健康檢查證明(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1條規定)。
(二)證明文件:
1.履歷表。
2.國民身分證影本。
3.有效之職業大客車(或以上)駕照影本及駕駛大客車經歷證明(向服務單位或監理所站運輸管理申請)。
4.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5.汽車駕駛教練合格證書影本。
6.汽車駕駛考驗員證書影本。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汽車檢驗員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等相關證照)。
8.無重大刑事案件證明及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規範說明:張耀峰先生,電話:049-2339171#203,傳真:049-2339692。
招標文件說明:陳冠霖先生,電話:049-2339171#80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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