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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所保留至109年12月31日前得續洽得標廠商辦理擴充增購之權利,預估擴充金額以預算金額之100%為上限(即40萬元,合計採購金額為80萬元整。)如有後續擴充採購需求,得依原契約每車每月單價、增購數量及增購月份之乘積核實撥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1/0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檢附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影本(相關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可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稅證明者,應提供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征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准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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